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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均衡】义务教育优质均衡政策解读

时间: 2024-04-09 13:20:35 |   作者: 日用百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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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义务教育法》的明确规定,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国家继实现“两基”和“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之后又一重大民生工程。澄江市将以“开局即决战,起步即冲刺”的精气神奋力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确保2023年顺利通过国家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

  顾名思义,“优质均衡发展”,就是要求教育不仅要均衡,还要优质,最终要实现“公平而优质的义务教育”。用大白话说,最终就为了建设家门口好学校,使学生受益。举个例子,它要求义务教育所有学校规模都不能太大,学校不能一而再再而三地“挖潜扩容”,班级学生数也不能太多,为的是要让学生受到更多关注,享受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

  第一条为巩固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成果,进一步缩小义务教育城乡、校际差距,整体提高义务教育标准化建设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深入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决定开展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工作。为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的对象是县(含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统称县)。

  第三条对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的督导评估认定,坚持“依法实施、保障公平、注重质量、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四条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应具备以下门槛:通过国家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认定三年以上;基本均衡发展认定后年度监测持续保持比较高水平。

  第五条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包括资源配置、政府保障程度、教育质量、社会认可度四个方面内容。

  第六条资源配置评估通过以下7项指标,重点评估县域义务教育学校在教师、校舍、仪器设施等方面的配置水平,同时评估这些指标的校际均衡情况。具体包括:

  (一)每百名学生拥有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小学、初中分别达到4.2人以上、5.3人以上;

  (三)每百名学生拥有体育、艺术(美术、音乐)专任教师数:小学、初中均达到0.9人以上;

  (四)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小学、初中分别达到4.5平方米以上、5.8平方米以上;

  (五)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小学、初中分别达到7.5平方米以上、10.2平方米以上;

  (六)生均教学仪器设施值:小学、初中分别达到2000元以上、2500元以上;

  (七)每百名学生拥有网络多媒体教室数:小学、初中分别达到2.3间以上、2.4间以上。

  每所学校至少6项指标达到上述要求,余项不能低于要求的85%;所有指标校际差异系数,小学均小于或等于0.50,初中均小于或等于0.45。

  第七条政府保障程度评估通过以下15项指标,重点评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职,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的工作成效。具体包括:

  (二)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统一、教师编制标准统一、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统一、基本装备配置标准统一;

  (三)所有小学、初中每12个班级配备音乐、美术专用教室1间以上;其中,每间音乐专用教室面积不小于96平方米,每间美术专用教室面积不小于90平方米;

  (四)所有小学、初中规模不超过2000人,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义务教育阶段规模不超过2500人;

  (八)全县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平均薪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薪资收入水平,按规定足额核定教师绩效工资总量;

  (十)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额和岗位总量内,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和岗位数量;

  (十一)全县每年交流轮岗教师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不低于交流轮岗教师总数的20%;

  (十三)城区和镇区公办小学、初中(均不含寄宿制学校)就近划片入学比例分别达到100%、95%以上;

  (十五)留守儿童关爱体系健全,全县合乎条件的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比例不低于85%。

  第八条教育质量评估通过以下9项指标,重点评估县域义务教育普及程度、学校管理上的水准、学生学业质量、综合素养发展水平。具体包括:

  (四)全县所有学校按照不低于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

  (九)在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中,相关科目学生学业水平达到Ⅲ级以上,且校际差异率低于0.15。

  第九条社会认可度调查的内容有: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落实教育公平政策、推动优质资源共享,以及义务教育学校规范办学行为、实施素质教育、考试评估制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取得的成效。社会认可度调查的对象包括:学生、家长、教师、校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群众。

  第十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县不予认定:存在以考试方式招生;存在违规择校行为;存在重点学校或重点班;存在“有编不补”或长期聘用编外教师的情况;教育系统存在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严重违纪违规事件;有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对本县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状况做自评。自评达到一定的要求的,报州市复核后,向省级提出评估申请。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评估认定的县进行督导评估。评估前向社会公告,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通过省级督导评估的县,由省人民政府报送教育部申请审核认定。

  第十三条教育部对各省(区、市)报送的申请及相关材料来审核,并根据自身的需求组织实地检查。

  教育部根据审核结果,提请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对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进行认定并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教育部建立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监测和复查制度,对全国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状况做监测,对已通过认定的县进行复查。

  省人民政府和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监测和复查制度,对通过国家认定的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进行监测和复查。

  第十五条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评估结果,是上级人民政府对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和教育发展水平综合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对实现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县给予表彰,并对其工作经验进行宣传推广。

  第十七条对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水平监测复查结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县,由教育部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对连续两年下滑的县,将撤消其“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称号。